全区各中小学校:
针对近期在办理学籍异动时出现的问题,结合平常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情况,现就学籍管理工作作如下强调:
1.转学:学生转学,接收学校要在学期初一个月内办理好异动,逾期不再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各学籍管理老师在学籍系统审核或操作转学时要核实转入年级是否准确。原则上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原则不能突破。
2.休学: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修满一学年(两个学期),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时长不得少于一个学期。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一学年休学期满,学校应提前通知家长办理复学,不能返校的,通知家长到校再次办理休学(先复学再办理二次休学)。休学原则上每学段(小学、初中、高中)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减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
3.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学生复学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以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
4.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可申请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5.跳级:原则上不予办理。
6.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60个工作日内在学籍系统注销其学籍。
7.高中转学用市局统一的盖四个章的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与申请转学理由一致的对应证明材料;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用《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文件的附件4,并提供与申请转学理由一致的对应证明材料。
8.除义务教育阶段转学表不需要到基教股盖章外,高中阶段转学、其他的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跳级等都要到教育局基教股盖章,且要使用学籍管理办法后面的附件,规范完整填写好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才能在系统操作。
9.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学校填写后盖章再到基教股盖章。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10.每年的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给学生注册好学籍。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学校不得跨年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跨年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学校私自跨年招收新生由此造成的人籍不一致的问题,由学校自行承担后果。
11.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告知学生或家长,学生基本信息有变化的要一时间在学籍系统变更。学籍管理员要经常登陆学籍系统,发现问题学籍要及时处理。要核实临时学籍号学生的学籍产生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12.学生转入转出都要在的一个月内做好学籍异动,尤其是转出学生,对方接收学校在超过一个月没有申请转入的,转出学校应当提醒家长和对方学校或告知对方学校所属教育局。
13.学籍管理老师要在小学、初中、高中学段的起始年级的第一个学期采集学生寸照,在学籍系统注册(或更换)。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14.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各学校要做一次学籍自查,要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做到:学籍系统学生数与秋季(春季)报表数一致,避免空挂学籍和人籍分离。
以上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请各位学籍管理老师遵照执行!